□本報記者朱寧寧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也稱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免受施暴人的肢体和精神等暴力行徑作出的一種司法救濟措施。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普遍採用民事保護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25日對外公佈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有關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內容占據了重要篇幅。不但專設一章,在總共41條的征求意見稿中,涉及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相關條文多達10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能夠防止家庭暴力演變成惡性刑事案件,將事後懲罰變為事前保護,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權益,維護社會和諧,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分析指出,通過司法手段對受害人進行人身保護和財產保護,改變了原有的單純事後處罰的補救手段,強化了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力度,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法院司法消極、被動的傳統形象。反家暴法將讓人身權獲得更有效的法律保護。
  保護令要落實細則便於執行
  為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征求意見稿規定,在離婚、繼承等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尚未提起訴訟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30日內不提起訴訟的,裁定撤銷(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同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裁定的有效期和違反裁定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
  作為實務派,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華對此次征求意見稿中有關人身保護令的規定持肯定態度。他認為,該部分內容非常及時,是將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保全裁定的內容進一步細化,有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受害人,避免其進一步受侵害。但他同時指出相關規定仍有不足之處,比如,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那應由誰作為代表提起並無規定;同時,裁定作出後缺乏監督糾偏主體,是讓法院執行部門實施?還是規定當地派出所或社區發現情況後,及時報告法院處理?
  “這些內容都很重要,法律必須能保證保護令的準確實施,不然就是一紙空文。”張華說。
  應避免出現不離婚就無法保護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徐卉認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既是國外普遍適用的最為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措施,也是我國經過試點證明切實有效的重要方法。此次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單獨列章進行規定,值得肯定。
  但徐卉同時強調,保護令不應依附於離婚、繼承等訴訟存在,而應當作為一項獨立的家暴救濟措施和單獨的案由存在。“現實當中,有不少家暴受害方並沒有離婚的訴求,只是想讓對方停止施暴,修正其行為即可,雙方的感情尚在,並不是必須要離婚。但如果按照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規定,想申請人身保護令,就變成非離不可。這顯然既不利於制止家暴,也不利於維護社會和諧。基於此,反家暴法中不僅要規定人身安全保護制度,而且要將其作為獨立訴由,不依附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徐卉說。
  保護令保護範圍要進一步擴大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目的在於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安全,因此裁定的內容主要在於限制施暴人的人身自由以及某些民事權利的行使方面。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內容: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對此,肖建國認為,考慮到施暴人對家庭財產的經濟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隱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財產問題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既不經濟,也徒增訟累,故保護範圍應當擴展到與受害人人身安全相關的財產領域。他建議進一步擴大人身保護裁定的內容。
  肖建國還建議,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犯罪規定為單獨的罪名,規定比拒執罪入罪門檻更低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且建議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犯罪作為刑事自訴案件,允許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自訴,以增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實效性和威懾力。
  保護令申請人範圍應當擴大
  征求意見稿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為保護令的申請人。對此,肖建國主張,除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外,經受害人同意的其他知情的自然人(如受害人的近親屬、鄰居)、法人或其他組織(如庇護機構、救助機構、社會福利院、婦聯、受害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中小學、幼兒園學前教育機構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反家庭暴力委員會(專員)。
  “首先,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家庭暴力行為損害了社會秩序,因此,全社會都應當關註家庭暴力案件,對受害人伸出援手,主動積極介入到家庭暴力的防治中,擴大申請人範圍符合本法的宗旨。其次,受害人在周期性的家庭暴力中,學會了無助,充滿恐懼和焦慮,若規定完全由受害人自行申請保護令,不太現實。最後,家庭暴力發生後,受暴婦女往往採取某些求助行動,如找娘家人、朋友或對方的家人,或者找村(居)委會、派出所、婦聯,賦予這些機構或組織以申請權,有助於受暴婦女的維權。”肖建國說。
  人身保護令規定需更加便民
  征求意見稿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
  對於這一規定,有專家認為,在保護令的申請形式上,應當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均可,口頭申請更值得重視。保護令的申請形式直接關係到簽發保護令的門檻高低,門檻過高不利於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時獲得保護令。由於我國家庭暴力受害人多出生於農村,受教育程度較低,很多人是文盲,如果規定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可能讓許多受害人望而卻步,保護令的作用會大打折扣。
  專家還建議法院應當為申請人提供格式申請書。法院制定特別簡化的申請表格及填表說明,提供格式申請書,是落實法院國家責任的一種表現。
  (原標題:不提起訴訟也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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